网络兼职有陷阱,轻松赚钱套路深
网络赚钱 2021-08-11 17:10www.168986.cn网上赚钱
又和大家见面了
今天由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第一检察部的朱能巧
来为大家分享这么一个案例
网络兼职有陷阱、轻松赚钱套路深
什么是“两卡”案件?
所谓的“两卡”案件,指的是非法买卖电话卡和银行卡,用于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此类案件严重侵害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高发,特别是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涉及的电话卡、银行卡非法买卖行为泛滥。在实名制管理和打击网络犯罪的高压态势下,电信网络犯罪分子逐渐将黑手伸向校园的学生或刚出校门的年轻人,以赚取所谓的“手续费”为诱饵,骗取学生提供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账号帮助洗钱。
案情介绍
薛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因生活拮据,遂在学生微信群里发布想要兼职的相关信息,以此来找工作改善生活。一直潜伏在群里的诈骗人员毛某立刻主动加了薛某为好友,并以“仅需提供收款二维码,就能轻轻松松坐等收收钱。”“轻松兼职日赚千元。”等广告吸引其薛某提供二维码帮助其收取诈骗款并进行转移。薛某虽不相信天上会有掉陷阱的好事,但看到身边的不少同学也在这样的“兼职”赚钱,经不住诱惑的他最终还是将微信收款码给了毛某。之后薛某的微信账户就源源不断的收到来自陌生人的转账,偶尔还会收到几条“你是骗子”“快还我钱”之类的微信投诉。一段时间后,薛某的微信被限制收款了,此时他结合之前收到的微信投诉,意识到自己可能在帮助他人实施诈骗行为。但在金钱驱使下,薛某不但没有停止自己的行为,还纠集其女朋友张某、高中同学刘某、大学同学郝某帮助其提供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用于收款。经查证,薛某在明知毛某在帮助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以及他人的微信、支付宝等帮助收款和转账,骗得人民币共计34000余元,并从中非法获利。刘某、张某、郝某在明知薛某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碍于朋友、同学情面仍提供自己的微信或银行卡帮助收款和转账,分别骗得人民币共计16000余元、12000元、6100元,并从中非法获利。
2019年12月23日,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薛某构成诈骗罪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20年4月15日,宁海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考虑到张某、刘某、郝某三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犯罪数额不大,且又系在校大学生,没有犯罪前科,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定罪不起诉处理。,还联合县妇联、团县委等部门对该三人进行精准帮教,现三人均正常返校学习。
检察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情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以共同犯罪论。本案中薛某在微信被限制收款以及投诉后,明知毛某等人在实施诈骗行为,仍拉拢朋友、同学提供微信等收款码给诈骗团伙用于收取诈骗款,属于诈骗的共犯,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警示分析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高发,不法分子瞄准了以学生以及刚工作不久的年轻人为主的群体,以兼职、收购银行卡、电话卡等为由,引诱学生将自己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出租、出售给诈骗团伙,不少年轻人沦为网络犯罪的帮凶,甚至走上犯罪道路,令人惋惜。在此提醒广大听众朋友们
找工作时擦亮眼,莫被他人所蛊惑
俗话说女怕嫁错郎,男怕入错行。现在社会上的招聘工作五花八门,有些甚至是违法的。,我们在找工作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谨慎选择,特别是在校大学生,莫被他人以薪水高、晋升快等所蛊惑,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葬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
脚踏实地最稳妥,莫信天上掉馅饼
幸福生活是靠脚踏实地奋斗出来的,天上不会掉馅饼但可能会掉陷阱,所谓的“高收益”的背后说不定就是陷阱。我们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身份证、银行卡等个人信息,切莫为了蝇头小利向他人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手机卡等。因为这可能涉嫌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罪名。
及时收手快报警,莫再拖朋友下水
当我们不小心成为了诈骗分子的工具,实施了非法出租、出售、出借“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后,一定要及时收手,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甚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越陷越深,甚至把身边朋友拖下水,将会受到司法机关严厉的刑事处罚。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检察官在线》栏目介绍
为进一步深化平安宁波、法治宁波建设,做到用典型案例宣传检察职能、讲好检察故事,经市检察院与FM939宁波交通广播协商,共同开设一档《检察官在线》栏目,于每周三中午1230播出,通过对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件释法说理,实现办好案件、选好案例、用足案例的目标定位,扩大宁波检察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