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资本进入法律互联网创业意味着什么?
摘要在涌动的资本大潮面前,法律互联网的创业者们应该张开双臂欢迎,拥抱资本的进入,但内心必须坚定。凡事有利必有弊,资本的进入也并非一定是好事。在挑选投资人和对待资本运作的方式上,创业者都需要时刻保持清醒。
在去年12月14日举办的第三届中国律师行业信息化大会上,我曾经大胆预言,2015年,法律服务行业的互联网化将迎来一个加速爆发的时期,资本也将越来越关注这个行业。
毕竟,教育、医疗、法律同属专业服务领域,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都已经很火了,就剩下法律行业的“动静”还不大。
转眼半年多时间过去了,我们的确见到了越来越多法律互联网创业项目的兴起。它们中有一些,已经获得了少则数百万,多则数千万的天使轮或A轮风险投资。
风险资本进入法律服务领域,究竟是好事还是坏事?它对法律领域的互联网创业的影响会体现在哪些方面呢?我个人认为,风险资本的进入无论对创业公司还是法律服务行业整体来说无疑都是好事。
一方面,获得投资本身就说明了投资人对法律互联网创业目前成绩的认可。
投资人的眼光是很挑剔的,一般的创业项目很难入他们“法眼”。事实上,正是由于法律互联网创业困难重重,资本才迟迟不愿投入这个领域。虽然目前仍然没有任何一家法律互联网创业公司找到了成熟的商业模式,但越来越多的资本进入意味着,法律服务市场互联网化已经逐渐得到了专业投资人的认可。我相信,实现法律互联网创业的“从0到1”只是时间上的问题。
另一方面,资本的进入将为法律互联网创业提供资金、经验和资源上的宝贵支持。
,在资金方面,资本的支持自不待言。风险投资自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在美国兴起后,在孵化硅谷互联网创业企业的过程中不断成熟。随着阿里巴巴、腾讯、百度这些互联网巨头的成功,这一投资模式也在中国落地生根。
从创业者有基本想法时的种子轮投资,到有好想法和初创团队时的天使轮投资,到有更好团队、做出产品Demo、前景更加明朗时的A轮投资,到商业模式在小范围内跑通后的B轮投资,到商业模式可在全国乃至全球快速复制时的C轮投资,再到打击竞争对手,强化竞争力的D轮投资,直至的上市,互联网公司的每一步成长和扩张,都离不开一轮轮资本的哺育。即使是一个身无分文的“穷小子”,也有可能凭借自己与众不同的创意和持续不断的努力,缔造一个创业的传奇。
对于法律领域的互联网创业,由于基础建设薄弱且尚未找到成熟盈利模式,很可能需要长时间的不断投入和探索才能走向成功。资本的支持就更是至关重要。
,在经验方面,投资人可以提供的创业经验和公司治理经验正是法律互联网创业者所亟需的。法律互联网创业者一定是懂这个行业的,这也就意味着,大多法律互联网的创业者是法律人,尤其是律师出身。这些律师可能自身业务水平突出,甚至曾经带领着或大或小的律师团队做出过不错的业绩,但却是创业和互联网领域的门外汉。
而法律互联网创业项目的风险投资人在TMT行业投资过许多互联网项目,深知它们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在互联网创业的商业模式上,投资人往往也更有观察力。在创业公司的治理问题上,虽然律师经常为客户公司的治理结构“出谋划策”,但毕竟从未亲身操盘过。在自己创业后,往往也需要经验丰富的投资人的指点。
,在资源方面,资本的支持是全方位的,不仅有人力资源、交易资源上的支持,更能带来战略资源。
人力资源是法律互联网创业的一大难题。除了一帮怀有创业热情的法律人,法律互联网的创业还需要对法律行业拥有兴趣的互联网人的加入,这恰恰是法律人的人脉圈子里缺少的。投资人却不同,他们投资过许多互联网创业项目,也会与这些创业项目里的互联网人才保持联系。当这些人才从上一个项目退出,寻找新的项目加入,投资人便可以介绍他们到法律互联网的创业项目中来。
交易资源来自投资人投资的其他项目。除了法律领域的互联网创业,投资人可能还投了教育、金融、传媒等多个行业的创业项目。项目之间就可以形成跨行业的内部资源互补。当法律领域的互联网创业项目需要教育、金融、传媒等方面的服务,可以与这些兄弟项目展开合作;当其他领域的创业项目需要法律服务方面的支持,法律互联网创业项目也能由此获得更多交易机会。
战略资源是由具有战略目的的投资带来的。在这样的投资中,投资人向创业项目投资并不一定是为了在最终退出时获取高额利润,而是将新投资的项目作为在该行业的战略布局,服务于自身更大平台的发展。目前,BAT的投资都说得上是典型的战略投资。那么,对创业者来说,百度提供的搜索和流量资源,阿里巴巴提供的电商资源,腾讯提供的社交网络资源,都将是法律互联网创业难得的战略资源。
但凡事有利必有弊,资本的进入也并非一定是好事。在挑选投资人和对待资本运作的方式上,创业者都需要时刻保持清醒。
投资人总是需要对自己所投入的资金负责的。他们的投资担负着很高的风险,自然希望早日从中获取高额利润,而这常常与创业企业真正需要的发展节奏不合拍。尤其在法律服务领域,由于其自身的专业性、复杂性、低频性,它的互联网化困难重重,许多传统的互联网创业经验并不能简单适用于法律服务领域。
以被热炒的“法律电商”为例,我个人认为,这个概念本身是不正确的,至少是不科学的,是对法律服务互联网化的误读。法律服务互联网化的重心,应该不在于搭建一个平台,把线下法律服务交易的过程“简单粗暴”地搬到线上。如何用互联网为律师工作的全过程提供服务,便利律师与客户之间的沟通和律师之间的协同,是法律服务互联网化更应该深入思考并着力解决的问题。这必定需要长时间的技术积累和用户习惯的培养。
如果投资人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服务互联网化的特殊性,简单追求高额利润的快速变现,不恰当地介入公司经营,甚至与创业者争夺公司控制权,那么资本的进入反而有可能给创业项目带来很大的麻烦。
法律领域的互联网创业者都会清醒地认识到,早期风险资本的进入并不意味着创业的成功。这不是用以炫耀的资本,更不是用来挥霍的资源。相反,资本给创业者带来的更多是压力。“战战兢兢,如履薄冰”,这种为发展而殚精竭虑的感觉,估计创业者一定会有深刻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