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网络销售违法违规保健食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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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告指出,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保健食品行为,对于互联网销售保健食品广告违法宣传的,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查处。以下是全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监督管理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自范围内开展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以来,各地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净化保健食品市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未获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食品不得在标签、说明书上声称保健功能。对于在食品标签、说明书上声称保健功能的,若该产品已获食品生产许可(QS标志),一律按食品虚假、夸大宣传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查处;若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查处;若该产品未获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也未获食品生产许可(QS标志),一律按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予以严厉查处。

  二、使用片剂、胶囊、口服液、冲剂、丸剂等形态,需定量食用且有每日食用限量的产品,不纳入食品生产许可(QS标志)范围。对声称保健功能的上述产品,须获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方可生产和销售。自2014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经营和进口未获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上述产品;2014年1月1日前已生产或进口的上述产品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三、进口用于食品的原料,若该原料属于仅限用于保健食品不能用于普通食品的原料,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需查验保健食品批件中是否载明有此原料。对普通食品中使用仅限用于保健食品不能用于普通食品的原料的,一律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职责严厉查处。

  四、已获批准的保健食品应严格按批件载明的内容生产、标识其产品。不得生产、经营和进口贴牌保健食品。

  五、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厉打击销售违法违规保健食品行为,对于互联网销售保健食品广告违法宣传的,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六、请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购买和食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健食品。如发现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请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特此公告。

  2013年9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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