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提议买卖妇女儿童应同罪

网络新闻 2022-02-23 13:18www.168986.cn长沙seo优化
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昨天正式发布,文件提出推动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迈出新步伐。这是21世纪以来第19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文件提出切实维护农村社会平安稳定。防范黑恶势力、家族宗族势力等对农村基层政权的侵蚀和影响。依法严厉打击农村黄赌毒和侵害农村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
 
正在修法过程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此前在全国人大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时,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收到了社会各界42万余条法律意见,可见公众对切实保护妇女权益意愿之热切。在沪全国人大代表樊芸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她将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递交议案,聚焦妇女儿童拐卖问题,期望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能进一步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制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
 
拐卖妇女行为买方也应同罪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樊芸代表认为,如何彻底从法律上根除拐卖妇女顽症,不仅是民事问题,还需要从刑法上提请全国人大修法。拐卖妇女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犯罪过程中,还可能伴有强奸、虐待、非法拘禁、甚至致人死亡等罪行。但一直以来由于量刑相对较轻,违法成本低,使得一些拐卖犯罪分子铤而走险,甚至在部分地区形成产业链。
 
樊芸建议,应加重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罪的刑责,尤其强调买卖同罪,才能增强法律威慑力。原先拐卖者在刑法中会给予相应严惩,但还应该把惩治力度提高,对买方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目前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对其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有可能变相降低对“买方市场”的打击力度。纵容买方,只会刺激更多需求,应该把惩治力度提高,买方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不积极解救者如何问责
 
当前在解救拐卖妇女过程中困难重重,主要是因为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监督问责机制不到位。草案第49条第2款规定了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的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的责任。但对于怠于履职或者履职不力的,该如何启动问责追责尚不够明确。
 
对此,樊芸建议对不解救被拐卖妇女,阻挠解救、存在包庇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要同样予以处罚。将防止拐卖妇女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规定行之有效的法律责任举措,对不作为者从基层政府到地方政府都要零容忍。
 
帮助被拐卖妇女回归社会
 
除了追责,更要有相应的保障机制。被拐妇女被解救后是否应该得到相应补偿?如何帮助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拐卖妇女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对此,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葛珊南提出建议,在草案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后增加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原告为被拐卖妇女的,一经查实,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的婚姻,应当判决离婚。
 
被解救的被拐妇女往往需要3-5年时间才能从过去的阴影中走出来,樊芸认为,在法律之外我们更需要全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呵护,帮助被拐卖妇女回归社会、平复心灵的创伤,是全社会的责任。她还建议利用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对一些省市,特别是偏远农村地区外来媳妇做进一步的人口普查。深入摸底,明确婚姻关系是否合法,以防止更多拐卖妇女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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