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亟须法治“紧箍”

网络新闻 2021-07-09 13:41www.168986.cn长沙seo优化

王莹 胡佳明

在“顶层设计”相继出台、行业“怀揣”规范发展的冀望之后,互联网金融迎来的并不是行业细则的落地,而是行业监管“紧箍”的屡次缩紧。

近日,深圳大刀阔斧的监管态度和作风在更多人眼里,几乎将这个行业在一周之间推向悬崖边缘。究竟是掉落万丈深渊还是腾空升起,在于监管层对于“合规性”的界定是否与平台的过往作为相关联。

在这样的“画外音”下,监管层的声音、风向变得尤其重要。

  法治步伐慢于行业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获得的《上海市检察机关2014金融白皮书》数据显示,2014年全市共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56件,集资诈骗案14件,案件数量相较于2013年分别上升195%和75%。其中,借理财产品之名实施非法集资的案件继2012年首发、2013年集中爆发之后持续高发,多达27件,案值27.1亿余元,与2013年的11件15亿元相比,案件数和案值分别同比上升145%和80.7%,仍然是非法集资犯罪的重灾区。其中,多起案件的理财产品有银行工作人员参与销售。

近日,在中国检察学研究会金融检察专业委员会年会暨第五届金融检察论坛上,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教授刘宪权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话题表示,如果不允许行业平台设立资金池,那么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是一个很大的挑战。以P2P为例,如果贷款人与用款人、借款人和用款人相互之间没有资金池的形成,出钱人和用钱人双方见面,那么作为中介平台仅收取相关介绍费、中介费的P2P平台可能马上会被绕开,资金双方直接对接。

“法治的完善不是空泛地谈,”相关部门人士表示,目前最缺失的是理财产品方面相关法律的清晰制度,“理财产品也应该有制裁机构才能够销售。”上述相关部门人士表示,由于其中涉及系统性风险,监管需要进一步加强。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金融检察处处长肖凯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在金融改革的大背景下,有效惩治金融犯罪,应进一步完善立法,相关的金融法律能够及时回应来自金融市场中的各种创新,及时针对金融市场变动有明确法律边界。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和自贸区改革试点的不断推进,股指期货、众筹、互联网金融等金融衍生工具、金融手段不断推出,金融市场风险因素不断积聚,金融违规违法犯罪的形式和手段不断翻新,犯罪与刑罚的边界也在不断变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聂建华表示,金融检察工作遇到很多新的问题,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旭表示,检察机关应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保护创新、维护金融秩序与激发市场活力之间的关系,对金融创新发展抱有一定的容忍度,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对于涉及新经济领域、新金融方式、新经营手段的新型案件,要加强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准确界定,审慎入罪;,要密切关注产品风险控制和监管缺失,为加强行政监管和自律措施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并对金融创新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和刑事司法保护要求进行预判。

  敲山震虎行业绝对安全地带不存在

近期来袭的监管风暴在一定意义上起到了敲山震虎的作用。可以预见,P2P行业内铤而走险进行自融的行为在未来会大大减少。

从被查处的平台情况来看,自融、非法集资成为本次监管风暴打击的重点。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众多打着网络借贷、投资理财等名义的P2P平台极易成为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工具。,对非法集资的打击也成为规范P2P行业的题中之义。

有业内人士称,本次监管风暴之所以在行业内引起巨大震动,主要是因为两方面原因。一方面,相较于以往对行业小平台的规范和淘汰,本次监管开始拿大型P2P平台“开刀”,整个行业内并不存在绝对的安全领域;另一方面,相较于过去平台跑路或出现坏账后的被动参与,监管部门如今开始主动调查和介入,主动性和监管力度都极大提高。

行业规范之外,从业人员的合规性问题也亟待重视。肖凯表示,数据显示,2009年至2014年的五年间,上海金融从业人员的犯罪行为在2014年达到历史峰值,金融行业中的证券、保险、银行都有牵涉。

作为以烧钱模式为根基的P2P平台,将面临监管步步紧逼与融资遇冷的双重压力。在这样的趋势下,未来P2P平台应回归依靠自身现金流和盈利性来支撑业务发展的轨道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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