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的是与非:美国三起案件中的“快播启

网络新闻 2021-07-09 12:31www.168986.cn长沙seo优化

2007年年中,第三次创业的王欣在深圳创立了快播公司。快、播两个字是王欣对软件功能的期望。通过P2P技术,快播可以使用户在有限带宽的条件下获得最快的视频播放速度。2012年至2013年的鼎盛时期,快播活跃用户近4亿。正是凭借快播的“新技术”,王欣爬上了事业的顶峰。

但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2014年3月,有关部门在对快播公司相关应用和栏目监测时发现了大量淫秽色情视频。2016年新年伊始,北京市海淀法院对“快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被告人王欣等人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中,王欣辩称,P2P技术允许第三方上传视频,而快播无法实现全部视频的监测,淫秽视频掺杂其中。“做技术不可耻,坚持做技术的人很难得。”王欣说。庭审结束后,快播所使用的P2P技术是否为传播淫秽物品提供了便利、快播在淫秽视频传播中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引发了诸多热议。

P2P技术又称对等互联网络技术。它的创新之处在于其不再依赖少数几台服务器,所有客户端都能提供资源,包括带宽、存储空间和计算能力,从而加快了数据传输速度。凑巧的是,美国司法史上,由P2P技术所引发的侵权案件也曾引发社会热议。而美国最高法院在32年前审理“环球电影诉索尼案”(Universal City Studios,Inc.v.Sony Corporation of America)中所确立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原则”,以及后续案件中引入的帮助侵权、诱导侵权概念,对快播案似乎也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20世纪70年代,索尼公司开发了Betamax录像机,它可以录下电视上播出的电影并反复播放。尽管索尼录像机受到了消费者的欢迎,影业巨头环球影业(Universal Studios) 和迪士尼公司(Walt Disney Company)却将索尼视为眼中钉。他们本将电影按次数卖给电视台,而录像机的出现使得观众可以随时观看电影。更重要的是,有人出售这些侵权录像带以获取盈利。

这种情况下,1976年,环球影业和迪士尼在美国加州地方法院对索尼公司提起了起诉,其诉称索尼生产的录像机可以用作侵权行为,所以索尼公司需要对其录像机购买者的侵权行为负责。

本案最终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几经讨论,最高法院认为索尼录像机具有广泛的、非侵权商业用途,不能仅仅因为一些用户利用索尼录像机实施侵权行为,就推定索尼公司具有帮助侵权的主观意图,并承担侵权责任。美国最高法院认可了索尼公司“技术公司无法控制用户行为”的说法。案件中所确立的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原则”又称作“技术中立原则”,也就是说,即使制造商和销售商知道其设备可能被用于侵权,也不能推定其故意帮助他人侵权并构成“帮助侵权”(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技术中立原则”的初衷在于保护创新。

2001年2月,美国迎来知识产权界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宣判。A&M 唱片公司诉Napster公司案(A&M Records, Inc. v. Napster,Inc)以Napster的败诉而告终。Napster公司创建于1999年,其创始人是18岁的Shawn Fanning,美国东北大学(Northeastern University)计算机专业的新生。正是利用P2P技术,Napster用户可以直接从其他用户的电脑中下载MP3音乐。与其他公司的P2P共享技术不同,Napster具有连接用户电脑与文件的中央服务器,并提供信息检索功能。由于大量的Napster用户存在盗版音乐侵权问题,A&M 唱片公司将Napster告上法院。

了解到此前索尼公司的待遇,Napster也以“实质性非侵权用途”为理由进行辩护,但美国法院并没有采纳。两起案件的区别在于,索尼在出售录像机后无法对购买者的线下行为进行有效管理。而Napster公司具有中央服务器,可以从线上对用户行为实施管理。

“当权利人通知Napster用户存在侵权行为,Napster就知道有用户利用其音乐共享软件实施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Napster没有采取任何相关措施制止侵权后果的扩大。它构成了对侵权行为的实质性帮助从而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属于帮助侵权。”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林蔚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四年之后,米高梅公司诉Grokster案件(MGM Studios, Inc. v. Grokster,Ltd.)颇似Napster案续集,也被美国法律界视为“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原则”的重新审视。同Napster公司类似,Grokster也为用户提供基于P2P技术的音乐分享服务。吸取了前者的教训,Grokster没有设立中央服务器。案件主审大法官Souter认为,Grokster采用了清楚明确的营销方式宣称其产品具有音乐分享功能,而Grokster明知这种音乐分享是会导致侵权行为发生。在明知的情况下,Grokster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权行为发生,还继续从中获取利益。

就事实来看,Grokster产品的很多用户正是Napster以前的用户。法院将Grokster的行为确定为诱导侵权(Induced Infringement)。Grokster公司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付出了5000万美元的代价。2005年11月7日,Grokster宣布其不再提供P2P的文件分享服务。

林蔚认为,“技术中立”仅仅是对涉案技术或产品本身的评价,并不足以单独进行不侵权或者无罪抗辩;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入罪,还要考量技术提供商对于侵权和不法行为的主观态度,即是否明知或应知。,还要考量技术提供商是否有能力对这些侵权和不法行为进行必要的遏制,且遏制的技术水平应该属于目前市场中的平均水平,而不是放任侵权和不法结果的发生。“设立‘技术中立原则’是为了保护创新。如果仅持‘技术中立原则’抗辩便全面免责,会伤害其他权利人和全社会的福利,反而破坏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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