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诈骗案涉案财产被查扣引案外第三人不满

网络新闻 2021-07-06 20:14www.168986.cn长沙seo优化

因一起诈骗案,案外人李某的大量财产被杭州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李某表示,目前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均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应被作为涉案赃款、赃物执行。

因诈骗案件引发的财产被查封、扣押

2018年李某的朋友周小燕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判决认定周小燕因合同诈骗罪,造成被害人郁某军经济损失共计三亿元,并判决责令周小燕退赔违法所得。

本案早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就对登记在周小燕及涉案公司名下的财产,包括货币、房产、车辆进行了冻结、查封、扣押。目前,上述财产尚未被执行,但李某已经和杭州中院执行法官进行了多次沟通,希望能够中止执行程序。

李某表示,李某曾多次向周小燕及关联公司转账,由周小燕购买了房屋、车辆等。虽然房屋登记在周小燕名下,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但出资款是李某支付的,而且李某也一直居住在房屋内。

李某认为,法院如对周小燕及公司名下的的房产、车辆进行拍卖,并对冻结的银行账户进行追缴存款及孳息,显然未考虑到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虽然上述财产登记在周小燕及公司名下,但不能草率地就认定为是周小燕的财产。

法院在处理涉案财产时应审查是否有财产权利人

根据法院查明的财产资料及银行流水等来看,目前杭州中院将李某个人出资但登记在周小燕及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认定为涉案财产,是值得商榷的。李某对自己的财物被查封、扣押表示很无奈,此类财产不应作为涉案财产被执行。

据了解,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包括李某出资给周小燕,由周小燕控股的深圳市煜丰隆保理有限公司,购买了深圳市福田区的两处住房。该两处住房实质上是李某出资,用于和周小燕共同生活的。但杭州中院在周小燕的判决书中没有显示查封了深圳市福田区的两处住房。而在同案犯陈某的判决中附件查封、扣押冻结财务清单中出现了该两处住房。实际判决书中涉案的当事人陈某与该房产并没有任何关系,其只是周小燕股票投资的合伙人,法院认定该房屋属于用犯罪所得购买是错误的。且该房产是登记在公司名下的,不是登记在陈某或者周小燕名下,不能将公司的财产认定为股东的财产,更不能认定为赃款。李某认为,法院在执行房屋中应慎重考虑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不应轻率执行。

同样,李某出资给周小燕,由周小燕购买了杭州市滨江区的两处住房。房屋虽登记在周小燕名下,但购房款均是李某出资的。目前,杭州的房产也被查封,面临执行。

李某称,本案所查封的房产实际早在案发前,周小燕及相关公司就已经出具相关协议,将涉案房屋及车库抵押给李某。本案的追缴及执行中,应当优先保障案外人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周小燕及相关公司通过《抵押协议》将相关房子“抵押”给李某。虽然没有办理法律意义上的抵押,但可以酌情参考“善意取得”制度,在相关房屋的保障李某的债权,适当认定抵押权、使用权等权益。

相关法律专家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9〕254号《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0条:不动产抵押合同依法成立,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目前,双方签订的《抵押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法院在执行中,应慎重考虑李某的“善意取得”的权益,不宜对查封的房产进行“一刀切”的处理。

其他债务人对周小燕的还款也不应被冻结

同时李某还认为,杭州中院对周小燕银行卡的资金查扣也存在一定问题。目前,杭州中院已经冻结了周小燕账户存款人民币2854万元,该款尚未划拨执行。周小燕银行卡上的存款2854万元是案发后一年多,也就是2017年9月案外人陈某德向周小燕借的港币4800万元中的还款。该笔还款与犯罪资金没有任何关系,也不应该被冻结。

李某称,被扣押的财产还有车牌号为粤BT246W奔驰轿车,该车辆是李某2012年购买的,与案件无任何关系,从2016年被公安机关查扣拖至今天,直至车辆报废。另外一辆车牌号为粤B2P4F3奔驰越野车也是李某出资购买的,登记在创顺源公司名下,该车也与案件无关,不应被扣押。

最后李某表示,被查封、冻结的财产均是其本人出资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周小燕的财产,而且与该合同诈骗案无关。希望法院能够认真甄别是否属于涉案财产,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及时返还予其本人,保障其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事态的进展媒体将持续关注。(王辉 赵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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